2019年11月,习近平同志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与参加立法意见征询的社区居民代表交流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论断。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站在人民创造历史的高度,再次强调了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先决条件,强调了党的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保证,指出了人大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群众参与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动力源泉。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人民民主政治实践的最新理论阐释和理论表达,也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权利实现上的最新人权成就,蕴含着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意蕴,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的最新理论表达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新概括,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在政治权利与民主权利方面的最新理论表达和理论阐释,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思想光辉,是民主理论与人权实践的高度统一与结合。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等经典著作中,运用唯物史观对现实民主问题进行了精辟分析。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历史地产生的,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变化。他反对从脱离阶级的观点和历史的观点探讨“民主”现象,强调必须把“民主”问题与具体的社会经济结构与历史条件相联系,这样才能把握“民主”的规律,认清民主的本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新时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以新时代的民主 实践为背景、深刻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历史条件的理论总结和理论概括。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但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而且把人权融入民主的全过程和各领域,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也充分体现了人权政治保障的新要求。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历史观点和人民立场。马克思曾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民主为例,指出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虽然在口头上声称代表的是“全民意志”,但其本质上仍然并不能反映真正的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少数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列宁也曾经强调过:“只要有不同的阶级存在,就不能说‘纯粹民主’,而只能说阶级的民主…… ‘纯粹民主’是自由主义者用来愚弄工人的谎话。历史上有代替封建制度的资产阶级民主,也有代替资产阶级民主的无产阶级民主。”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认为,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民主,体现了人民的权利需求和利益需要。无产阶级开展的民主运动本质上是为了无产阶级以及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与利益的运动,必将与历史上其他一切阶级的政治运动具有本质的差别: 因为历史上的其他一切政治运动都不过是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体现了与历史发展相一致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人民立场。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制度,以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主体制度为具体制度的民主保障的制度体系,真正实现了全体人民权利的制度保障,实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宗旨。
最后,全过程人民民主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人类解放理论的人权要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类解放理论,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和解放是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也是无产阶级民主理论的人权要义。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民主运动的历史进程中,必然会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制度,它将真正以历史的方式消灭阶级,消除阶级对立,实现最广大多数人的权利与愿望,实现人类的自由发展。正如马克思曾经提出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马克思看来,国家的主要职能除了阶级统治之外,就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而当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消失以后,其主要承担的就是公共管理职能,这种职能也会随着历史发展而逐渐消失,最终其公共权力将会与社会融为一体,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管理社会的权利 ( 力) ,人权得以最终地融入社会过程之中。“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真正“民主”的“人权时代”的降临。因此,无产阶级专政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本质上是通往民主的人权理想道路的一个过渡时期的制度尝试,其与无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人权是内在统一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实现民主过程与民主保障的相统一,有利于人民的选举权、表达权、决定权、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高度统一,有利于人类民主与自由的真正实现,体现了人权实现的过程性,也体现了全体人民权利和自由实现的价值意蕴。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新成就
从中国的民主实践的历史来看,民主实践从来就是与人权实践相同步的。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斗争与实践,一方面要为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而斗争,另一方面,也要为人民的经济解放、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而斗争,民主斗争、民主革命和民主实践与人权斗争、人权革命和人权实践交织在一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与人权斗争中先后建立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及在抗日战争中建立的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在解放战争中建立的革命民主政权,都体现了在保证人民民主的同时,实现人权的政治保障和民主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城市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扩大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事实和人权事实,使民主实践与人权实践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当代中国民主实践经验的新总结,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和人权实践的最新成就。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民主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度原则,“实行这种制度,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 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一原则是列宁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与权利斗争实践,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后指导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后来成为各国共产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也成为社会主义各国的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内涵和新要求,既反映多数人的意志和意愿,也能通过党的领导和法律程序把这些共同的意志意愿集中起来,转化为强大的国家意志和法律意志,实现民主与集中的有效统一,从而深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创造性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权保障形式。事实上,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的人权。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离开了民主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了,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真正实现,人权也只有依托于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形式,才有切实的现实保障。列宁曾指出:“苏维埃民主制即目前具体实施的无产阶级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苏维埃民主制的完善是一个“过渡”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可说是摸索的步骤,许多错误和动摇,———没有这些,就不可能有任何显著的进步”。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表达形式,也是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建立、坚持和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治国理政各领域的主体制度与具体制度等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成为人权保障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民主地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人权保障体系,对于充分、全面地实现人民的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以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制度化与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成就,它集中表现在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制度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中,这一制度彰显了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制度优势。应当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但能够保证人民在宪法与法律上的至上地位,而且可以把人民的意愿和要求通过立法方式体现在法治的全过程,真正把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目标落实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各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在地涵盖了选举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等各个方面,这些民主的制度规定和实践过程,既体现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相结合,也体现了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相统一,实现了决策民主、过程民主和监督民主的有机融合,实现了民主的系统化、贯通化与全面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是社会主义民主优势的充分体现,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例如,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推动从制度和实际运行上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切实履行人大的人权保障职能。比如,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2. 5万人提出的102万余条意见,许多重要意见得到采纳。 又如,全国人大审议制定法律法规,决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任何决议决定等,都要通过调研、论证、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这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人权保障实践方面的生动体现。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新发展
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不同的民主制度类型,也体现了不同程度的人权保障要求。例如以古希腊雅典城邦中的公民大会为代表的直接民主制度,虽然这一时期还有没形成现代的人权观念,但对于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自由民、贵族而言,其政治的权利、经济的权利和社会文化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与实现。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以西方启蒙思想家宣称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理念为标榜,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与人权革命交织在一起,在资本主义革命胜利后,相继建立了资产阶级的不同形式的民主制度,例如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美国的联邦民主制、法国的民主共和制等。这些民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本主义民主与人权斗争的历史特点,都不同程度地带有一定的代议民主的色彩。
列宁曾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运行情况,深刻指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只为少数人服务的本质和缺陷:“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我们在当代西方民主实践中看到的金钱操弄、赢者通吃、无厘头民主等现象,就是资本逻辑支配政治的曲折表现,而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理念的虚化和制度的残缺。可以说,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所强调的投票的权利,由于缺乏对广大普通民众广泛参与的保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才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权利和民主的休眠期,这样的民主必然是形式主义和残缺不全的。因而只有超越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形态,实现民主制度程序和民主参与实践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已有民主制度和人权制度的新超越,是对人类民主制度和人权制度的最新发展。从历史的维度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主制度形式,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历史进步,也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制度创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问题,为实现人民的根本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奠定了基础; 我国相继建立的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扩大了人权的制度保障内容,拓宽了人权保障的制度领域,提高了人权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在促进人权实现的民族平等、政治平等和自治权方面,体现出中国人权制度的特色,丰富了世界人权实践的内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制度体系方面发扬人民民主、扩大人民民主和实现人民民主的要求,使中国人权的保障体现了更为丰富的人权内容、更为切实的人权举措和更为具体的保障。这些民主制度体系和人权保障体系,既体现了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也遵循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和法治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政治目标和政治方向,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保障要求落实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等各个方面,有着重要的制度价值。所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不单纯是政治建设和制度文明建设领域的政治民主和政治领域里人权的实现过程,也包括了在经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等各个领域的民主与人权的实现过程,是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社会民主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人权实现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权在国家建设各方面的制度深化和丰富。
因此,与经历了几百年演变的西方民主制度与人权制度发展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虽然建立的时间较短,但它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形成的,是最先进、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对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制度保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主领域对世界民主政治和民主价值的新贡献,是民主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和中国模式,也是对世界人权发展道路的新贡献。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鲜明的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的人权理念,也有丰富的中国人权实践为现实内容,体现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现实经验; 既有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的制度程序,也有以人民民主权利为丰富内容的民主参与实践,体现了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社会民主。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既促进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促进了中国人权实践的发展,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和人权发展道路的重要贡献,是人权发展在民主领域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人权道路的特色。
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追求。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式民主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本质和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的民主发展和人权发展道路进入历史新时期,中国人民的民主自信和人权发展道路更加坚定,中国的民主之路和人权道路越走越宽广。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多年来,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他还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前不久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描绘了中国发展的宏伟蓝图,必将有力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奉行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符合人权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另一方面,全过程人民民主建构了中国的人权法治化特色。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人权法治化的特点不断彰显: 一是立法上不断彰显立法为民,明确权力和人权保障的边界,依法保障人权,就是建立健全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二是通过公正司法,保障人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三是通过严格执法,保护且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四是通过全民守法,不允许任何超载法律的特权侵犯权利平等原则。在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过程之中,不仅有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民主,还包括广泛的社会民主和社会自治,体现了完整的法治程序。这些程序需要不断地“依法推进,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 协调推进,使各项权利全面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平等推进,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 合力推进,政府、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世界人权发展道路的中国实践与中国模式,体现了更为广泛的民主基础和人权基础,是真实管用、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类型和人权发展类型。全过程人民民主从价值理念到实践方式,都是扎根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国家治理的要求,体现了中国人民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为世界上不同的民主政治提供了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和中国模式。当然,这一民主模式还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